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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

时间:2009-12-09 10:12来源:未知 作者:mfb 点击:
        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单位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以保留公职二年,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在员工户籍、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对于失业人员或者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中小企业、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者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
        以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创新推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专项资金,应当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引导中小企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改造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企业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建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区域性、行业性的技术中心、技术交流站和技术服务机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各类开发区(园区)建立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可以享受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申报国内外专利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辅导并可以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摊销。
        中小企业投资开发的项目,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生产和销售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或者转让技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给引进的从事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按实列作技术开发费用。
        第二十四条  支持中小企业创立企业品牌,维护商标信誉,通过科技创新与开发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工商、专利等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五条  中小企业改造、重组企业物流源,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流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新办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国债贴息、绿色通关等政策支持。(责任编辑:m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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