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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10)

时间:2009-11-17 20:00来源:未知 作者:mfb 点击:
(七)截留、挪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 
(八)对中小企业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或者违法处理的。 
因前款行为给中小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3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m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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