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为鼓励发展软件生产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 为支持鼓励软件企业扩大再生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的扣除 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生产线宽或投资额大小规定了不同期限和幅度的优惠: 1、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再投资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其他企业投资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的退税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加速折旧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自2008年1月1日起,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被有权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 2008年前已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原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年度从2008年度起算。享受至期满后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政策 1、为进一步强化税收政策鼓励技术成果转化的力度,新法明确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编辑:mf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