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规避和防范运作风险,有效地发挥互助基金的应有作用,根据通政办发[2008]104号《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若干措施》和《南通市市区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和运作的原则:
(一)应急互助,安全高效;
(二)科学安排,合理调度;
(三)权责明确,规避风险;
(四)单独核算,规范管理;
(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 企业互助会和监管会是应急互助基金管理人。
第二章 互助基金
第四条 企业互助会是应急互助基金的所有者,负责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监管会受企业互助会的委托,负责审批会员企业的借款申请,决定会员借用应急互助基金的具体额度。
第六条 应急互助基金在南通国投公司设立专户管理。南通国投公司根据企业互助会的委托和监管会的要求,具体进行应急互助基金的操作和调度,对应急互助基金财务进行独立核算,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和监管会的监督。
第三章 互助程序
第七条 互助基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互助业务
(一)企业申请。会员企业原计划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因特殊情况出现调度困难而暂时不能全额偿还,在提前与贷款行协商、贷款行同意继续贷款的基础上,会员企业提前30天向监管会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参见附表)。
(二)贷款行审核。贷款行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向监管会提出是否同意继续贷款的书面意见。
(三)监管会审批。监管会根据贷款行的意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信情况和还偿能力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提供互助基金。
根据基金存量情况,符合借用基金条件的会员,谁先申请谁先用款;同时申请的,未借用过基金的会员优先。每个会员每年借用互助基金的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次。
(四)签订合同。
1、根据监管会的决定,企业互助会与贷款行、借款企业共同签订履约合同(格式文本另定);
2、企业互助会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协议等合同(格式文本另定)。
(五)应急扶助。相关合同签订以后,企业互助会根据监管会决定,协调南通国投公司及时将互助基金汇入借款企业在贷款行的企业账户进行应急还款。贷款行负责监管,封闭运作,专项用于还贷,不得挪作他用。(责任编辑:mf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