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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

2004-7-13 15: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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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争创江苏民营经济第一大市的若干意见》(通委发[2004]3号文件)要求,为了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实现跨越发展,全力争创江苏民营经济第一大市,激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提出如下意见:

一、    工作目标

经过“十五”后两年及“十一五”期间的努力,全市涌现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能够明显提升区域竞争优势,与我市争创全省民营经济第一大市和经济跨越发展相适应的规模企业群体。

民营企业到2005年,力争实现“1534”的目标,即有1家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有5家企业年营业收入(施工产值)达到50亿元,有30家企业年营业收入(施工产值)达到10亿元,有40家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

二、主要措施

        1、强化考核激励。把培育民营大企业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重点内容,明确企业是做大做强的主体,各地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加大考核激励力度,对工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新登上40亿元、30亿元、20亿元和10亿元台阶,且增长幅度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当年技术改造投入达到2亿元、1亿元和5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入占比超过60%,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按市30%、县(市)区70%的比例兑现。对企业所在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对企业累计奖励额度的20%进行奖励;县(市)、区对企业扶持政策和配套奖励不兑现的,取消对政府领导的奖励资格。

        2、实行有效扶持。在政策上,除落实好已出台的扶优扶强的系列措施外,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的企业,拟在保上年税收上缴基数、保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保财政体制上缴中央和省部分的基础上,其余地方新增财力的50%由同级政府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费(社会保险费除外),在保上年实际上交基数的基础上,超过部分的60%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返还。在服务上,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的企业,实行市领导挂钩联系制度,推进一企一策措施的落实到位。市有关部门实行重点服务,优先帮助企业实行包括争取股票上市等多渠道融资;优先帮助培养、引进企业发展所急需的各类人才;优先帮助企业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跑部跑省,向上申报、争取项目政策支持。

        3、建立专项资金。从民营经济发展资金中每年拨出300万元,作为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和支持市级重点培育企业的战略研究、争取项目和上市、高层次人才培训以及奖励支出等。

        4、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已获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或列入市创名牌发展计划的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享受现有各项政策优惠。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

        5、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民营企业参加有一定国际影响的展会,或对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参加的重要展会,在统一布展和组织费用等方面可由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部分摊位费。

        6、帮助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对成长性好、有直接融资要求、具备或接近股票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要加强指导、服务,帮助向上申报,争取以发行债券、股份募集等方式集聚社会资金,实现快速发展,成功上市一个民营企业,奖励有关有功人员10万元。鼓励民营企业收购、重组上市公司。市内国有企业拍卖,拍卖前应首先向本地企业发布信息,可由本地企业优先购买。

        7、鼓励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设立博士后研究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经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5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万元。

        8、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把培养民营企业家纳入全市企业干部培养计划,组织民营企业家参加国家银河培训工程等有针对性的理论培训、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加强典型引导,帮助民营企业家树立办大企业、干大事业的雄心壮志,培养造就一支具有全球视野、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民营企业家队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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