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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咨询单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 咨询电话: 025-83321128-0928、0932 申办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关于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的报告; 3、《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工商部门加盖印章的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该商标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国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申请注册书件复印件; 7、该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假冒侵权、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证据); 8、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的法定报表; 9、行业协会、统计或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经济指标排名情况的证明文件; 10、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区域的销售凭证复印件; 11、广告发布媒体及费用凭证复印件; 12、企业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情况的有关材料; 14、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认定证书复印件; 15、企业商标管理情况的有关材料。 办理相关信息 [办理时限]: 4.5个月(不包括补正材料时间) [办理依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工商标[03]283号《关于认定省著名商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收费]: 著名商标认定费:1500元/商标;著名商标不锈钢质荣誉牌和证书工本费:合计400元/商标;公告费:按实向获得著名商标的企业收取。 [收费依据]: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函[2001]79号、苏财综[2001]61号《关于核定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费等收费标准的函》。 办理流程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填写《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设区的市或者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申请书基本齐备,但需补正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按指定内容补正。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材料。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 其它受理信息 [受理岗位责任人]: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孙晓禾 [受理条件]: 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江苏省境内 [受理地址]: 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宁海大厦0928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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