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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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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0 12:31:16 来源: 录入: admin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加快富民进程,努力实现“两个率先”,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江苏实现“两个率先”的重大战略举措。民营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致富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必须进一步冲破思想束缚和体制性障碍,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毫不动摇地把放手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我省加快富民的直接和有效途径;毫不动摇地落实政策、加强服务,为加速发展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环境,努力形成我省国资、民资、外资“三足鼎立”,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比翼齐飞”,各类资本相互融合,混合所有制经济充分发展的经济格局。
二、进一步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一)拓宽准入领域。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入的领域外,民营经济都可平等进入。所有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都要鼓励民营经济加快进入。
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验、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
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城市公用设施、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以向民营企业出让股份,也可以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等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选择一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向民营企业开放。
(二)降低准入门槛。
降低注册资本要求。新设立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产品加工和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从事研究、开发、转化、咨询及服务的公司制民营科技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创办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或专有技术作价入股的,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其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等经认定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民营投资类公司对外投资累计可以超出净资产的50%,企业信誉好、融资能力强的可再放宽,但最多不能超过100%。
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允许企业名称中体现行业大类和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特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使用独创字号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征。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
鼓励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可继续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可使用原名称、字号、企业联用名称。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企业可选择变更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原审批文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变更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三)扩大创业者范围。
鼓励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方面人员依法创办民营企业。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的,给予合理补偿。公务员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参照提前退休待遇给予补偿。
三、加快构建公平竞争平台
(四)公平税收政策。
在税收征管中应对民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民营企业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吸纳残疾人就业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社会义务的民营企业,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公司制民营企业可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定额使用的有关政策。
(五)公平资源使用政策。
民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和对其收取的各项规费,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生产性重大项目,省、市要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
凡允许协议出让的民营企业用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协议出让最低标准执行;也可以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
民营企业依法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作为企业资产出资,可以依法转让。采矿权价款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
(六)公平人才培养使用政策。
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民营企业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
对流向民营企业的人员,原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工作调动和有关保险结转手续,流入单位也应为流进人员及时缴纳各种保险费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自主管理员工人事档案。
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并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七)公平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与国有投资享受同等待遇,在投产初期可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对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性项目,为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可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财政资金定额或定项补贴。
国债项目立项、工业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贴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和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等,对民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切实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和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和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依法保留的,要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之列的,一律暂停执行。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对民营企业的各类前置行政许可一律取消。对依法设立的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制度,承诺办事时限。
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若涉及依法设定的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工商部门在受理的同时,并联抄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投资者对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作出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相关手续的承诺,行政许可部门书面认可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实行“首受负责制”。行政许可事项在同一部门由首受人员负责全程办结相关手续。涉及两个及以上同级部门的,实行并联办理行政许可,由首受部门负责受理,出具回单,抄告相关,限时办结,反馈企业。
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省级行政许可权限内的民营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等,一律放到市或县级备案。办理备案事项一律不准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确需县级以上行政许可或备案的项目,由政府部门负责逐级申报办结。
(九)减少收费项目。
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进一步清理现行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后的项目由价格、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辖市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设立的立即取消。
免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围垦造地专项资金。逐步减少直至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乡镇企业不再向乡(镇)或村缴纳各种集资和承担社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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