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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财政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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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0 12:22:39 来源: 录入: admin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加快富民强市进程,根据通委发[2004]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和制定以下相关政策。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宽松政策环境。强化财政体制引导经济发展功能。市区改变现行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税收级次的做法,推行各类所有制企业税收属地征管、财政收入属地划分,以财政利益分配为杠杆,调动各级政府共同关心、支持各类企业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完善共同招商、共同投资企业税收跨地区结算分成办法,通过财政政策的调节,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投资创业,加快民营企业的布局调整。

二、公平财税优惠政策,落实民营企业财政财务政策国民待遇。取消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制定的财政区别扶持政策,在技改项目贴息、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补贴、三产贴息等财政性扶持资金的安排上,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的使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社会公益性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吸纳下岗职工及残疾人员就业税收优惠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实行公司制的民营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定额使用办法,由企业按照两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鼓励、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购买国内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快速发展。落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用、企业促销增盈、名牌工程、三产引导、人才引进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贴息、奖励、和补助资金。积极帮助民营企业申报、争取省及省以上各项专项补助资金,壮大本地财政支持民营经济实力。调整、优化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努力提高对民营经济扶持的比重,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支持民营企业技改投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苏省重点技改项目贴息导向目录》,并由县级以上技术改造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民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列入省及省以上重点技改项目贴息范围的,由同级财政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贴息。列入市重点发展的化工、船舶、现代纺织、电力、粮油加工、冶金、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项目,由同级财政按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贴息;除此以外的其他项目,按23%的比例给予贴息(奖励)。企业可从获得的贴息资金中提取不高于30%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项目有功人员。

支持民营企业提速增效。将市区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列入财政促销增盈补贴范围。分别按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上交税收的规模、增幅进行考核,由市财政给予促销增盈奖励。对获得省级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和工业企业增效扶持资金的民营企业,由同级财政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奖励。

鼓励民营企业争创名牌。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由市财政对企业法人代表及有功人员给予奖励2050万元。对荣获江苏名牌产品并市场份额达到全国行业前10位(市场占有份额以全国行业协会排名为准)的,由市财政给予特别奖励。对荣获南通名牌产品的重点企业或成长型企业也适当给予经费资助。对县(市)、区民营企业的奖励及经费资助由县(市)、区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30%。

促进民营企业科技进步。鼓励各级政府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帮助科技型民营企业创业。各县(市)、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被批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由市财政分别资助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扶持力度。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在财政部门核定的风险补偿金范围内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补偿。鼓励担保机构放大担保功能,加强担保贷款的管理,担保机构当年未发生贷偿损失的,由市财政根据担保机构为本地企业担保放贷年日均余额的13‰给予担保机构经营管理层奖励。鼓励民资进入担保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批准可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相关规费。民资投资担保业分红部分继续充实担保基金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氛围。自2004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600万元的专项资金,采取补贴、资助、贴息、奖励等多种形式,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园区建设、区域特色专业市场建设、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民营经济集聚发展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奖励、补贴等。如,以拨款资助形式帮助区域特色专业市场进行高层次广告宣传和商品交易数据信息工程等建设;以开办费补贴形式,支持民营企业自发组织自我服务性质的商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以资助形式加快以面向民营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法律咨询、技术支持、资金融通、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奖励形式,调动各县(市、区)、乡(镇)、村和民营企业家为争创民营大市多作贡献的积极性。

六、落实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按规定政策,及时落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提前退休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的相关待遇。凡符合条件提前退休创业的,财政发给一定数额的创业费。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毕业生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商业服务等给予一定的财税优惠。帮助民营企业吸纳人才,民营企业引进博士、硕士和其他高级专业人才,由财政按标准给予一次性安置费,在一定年限内每月发放生活补贴,同时给予其享受住房补贴政策。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和规模型、科技型、环保型、产业导向型重点企业经营管理层给予一定奖励。

七、减少行政审批,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清理涉企审批事项,取消企业会计建账监管和企业购买小汽车集团控制购买力的审批。实行涉企收费保护政策,按省有关规定及时清理、取消涉企收费项目,取消所有市及市以下出台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凡省及省以上规定的必须征收的收费项目,一律从低限收取。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加强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实行严格的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所有以企业为对象的收费、罚款,实行统一票据、统一上缴财政。

八、为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财政服务。利用财政网站,及时向民营企业公布财政、财务、税收政策。提高财政财务政策的透明度,并通过有关报刊宣传及举办政策咨询活动等形式,指导民营企业用好、用足财政财务政策。

公开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程序及办法,使民营企业平等地获得财政资金的资助。

对创业初期的民营小企业,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试行财政出资为其购买代理记账服务,降低企业的商务成本,达到财政出资、中介服务、企业受益的目的。认真做好民营企业家和财会人员财务会计业务培训工作,帮助民营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会计中介机构监管,有效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维护投资方合法权益。

九、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更好的发挥民营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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