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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小企业局 文件 通中小发〔2008〕15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经贸委、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精神,我局制定了《南通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南通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办法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创业 基地 办法 通知 抄送:江苏省中小企业局 南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6月18日印发 共印20份 南通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不断加快争创江苏民营经济第一大市的进程,根据省中小企业局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由政府、企业或社团组织出资建设,为创业项目、初创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区域性场所。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对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进行认定、管理和监督,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应当从改善创业环境入手,充分利用现有楼宇和闲置厂房,努力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入驻创业的各种便利条件,扶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及商贸流通型等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应符合以下标准与条件: 1. 有相对独立的基地运作主体(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运期限超过2年,营运效果较好。 2. 有基地规划布局和建设实施方案。 3.创业基地应具有较完备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环保、消防等基础配套设施。 4.创业基地包括综合型基地、楼宇型基地和生产型基地三种,其中综合型基地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营业面积占楼宇总面积的比率不应低于50%;生产型基地厂房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 5.综合型基地入驻中小企业数不少于30户、楼宇型基地入驻企业数不少于40户、生产型基地入驻企业数不少于20户,创业成功率不低于80%,年毕业企业数不低于15%。 6.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工商注册、财务、税务和劳务代理、商务服务、信息咨询、培训服务、技术交流、政策咨询、融资服务等。认定年度及上一年度有违法记录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南通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单位,应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局(经贸委、经贸局)提交下列材料: 1.南通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申请表(见附件); 2.创业基地营运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3.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含经营范围、人员、组织机构、厂房场地、主要培育企业的类型、营运状况、创业基地规划布局图、基地发展投资情况等); 4.入驻企业、毕业企业及淘汰企业名录; 5.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6. 上年度审计报告; 7.其他附件。 第七条 县(市)、区中小企业局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八条 组织审查和评议,并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南通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局每年对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进行考核一次,对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取消创业基地的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四章 奖励、扶持 第十条 对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市中小企业局将优先推荐申报各类扶持项目。 第十一条 对创办中小企业成绩突出的,优先推荐为省级或国家级创业基地。 第十二条 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营造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通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申请表 附件: 南通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申请表 单位:户、万元、平方米 基地名称 | | 创业基地营运单位 | | 注册时间 | | 注册资本 | | 法人代表 | | 单位性质 | 企业□ 事业□ | 主管部门 | | 详细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 系 人 | | 电 话 | | 传 真 | | 基地现有资产 | | 占地面积 | | 建筑面积 | | 主要产业 | | 基地入驻 企业情况 | 累计企业数 | | 毕业企业数 | | 在孵企业数 | | 淘汰企业数 | | 基地上年主要 经 济 指 标 | 营业收入 | | 实缴税金 | | 提供公益性综合服务的主要内容 | (可另附页) | 申报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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